text电子竞技选手劳动关系认定与权益特殊保障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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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竞技选手劳动关系认定与权益特殊保障机制研究
1 电竞热潮下的权益隐忧:行业繁荣与保障缺失
电子竞技作为新兴产业近年来迎来爆炸式增长,据官方数据显示,电竞已在全球范围内成为最具潜力的娱乐产业之一。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将电子竞技列为第99个正式体育竞赛项目,2020年电子竞技获准列入杭州亚运会竞赛项目,标志着其在国内外逐渐获得与传统体育赛事同等的认可度。特别是在新冠疫情期间,与传统体育遭遇寒冬形成鲜明对比,电子竞技凭借线上优势逆势上扬,展现出强劲生命力。在这一片繁荣景象背后,职业电竞选手的权益保障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讨薪难"现象已成为行业内的一大痛点。
2025年3月,前LOL职业选手Uzi在直播中宣布已正式对老东家RNG提起法律诉讼,指控RNG拖欠薪资及商务合作分成累计高达七位数。更早之前,LWX也在直播中透露RNG将自己的薪资"打折"发放。这些案例揭示了电竞行业光鲜表象下的暗流涌动。根据业内人士分析,选手的讨薪问题已呈现出"由个别上升为电竞行业问题"的趋势,反映出系统性风险正在积累。
电竞选手权益受损现象频发,其根源在于法律保护的滞后性。尽管国家人社部于2019年4月将职业电竞选手确定为一种新兴职业,但由于其特殊性,学界和实务界对职业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始终缺乏统一标准。这种法律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选手在遇到纠纷时,往往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常常涵盖日常训练、比赛、转会、商业赞助、直播、奖励与惩处等多项内容,使得合同性质难以简单归类。这种复杂性不仅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更在实际层面上加剧了选手权益受损的风险。
2 劳动关系认定:法律标准与现实困境
2.1 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检验标准
在判断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法院通常采用两步分析法:第一,查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如存在则直接认定成立劳动关系;第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据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等实质标准进行判断。这一标准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其中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时,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人格从属性是衡量劳动关系存在的核心指标,主要体现在选手需服从俱乐部的指挥监督。具体表现为:选手必须按照俱乐部的规定参加日常训练和指定赛事,遵守俱乐部制定的作息时间、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在实践中,多数电竞俱乐部都对选手的训练日程、比赛出场、媒体报道和商业活动拥有全面的控制权。如果选手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经济处罚甚至禁赛等后果,这种控制与惩戒权构成了人格从属性的典型特征。
经济从属性则表现在选手对俱乐部的经济依赖关系上。职业选手的训练场地、设备和器材通常由俱乐部提供,其基本工资、比赛奖金和商业合作分成也主要由俱乐部决定和发放。值得注意的是,电竞选手的收入结构往往较为复杂,除了底薪外,还包括赛事奖金、直播收入、商业代言分成等多个来源,但这种多样性并不必然否定经济从属性的存在。关键在于选手是否将这些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是否承担市场风险。如果选手无论表现如何都能获得固定报酬,这反而强化了其经济从属性的特征。
组织从属性指的是选手的劳动构成俱乐部业务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电竞产业链中,职业选手不仅是竞赛主体,更是俱乐部品牌价值和商业收益的重要创造者,他们的劳动已深度融入俱乐部的组织结构之中。
2.2 司法实践的认定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存在着明显分歧,这种分歧直接导致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一部分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沪0118民初5393号案件为例,法院认定电竞选手签署的经纪合同涉及委托、劳务、居间等多重法律关系。而在(2018)云0402民初4024号案件中,法院则明确将《战队及选手有关电子竞技之合作合同》界定为集多重法律关系于一体的综合合同,强调双方主要是合作关系,而非单纯的劳务关系。
*表:电竞选手劳动关系司法认定结果分布*
888贵宾厅| 认定结果 | 核心理由 | 代表性案例 |
||-|-|
| 认定为劳动关系 | 选手接受俱乐部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俱乐部安排的训练和比赛活动 | (2017)沪0118民初5393号 |
| 认定为综合合同关系 | 合同包含委托、劳务、居间等多重法律关系 | (2017)沪01民终5638号 |
| 认定为合作关系 | 合同内容体现互利共赢商业合作特质 | (2018)云0402民初4024号 |
这种裁判不一的现象深层次源于电竞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电竞俱乐部与选手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综合性商业合同,内容可能同时涉及委托、劳务、居间等多重法律关系,难以归入传统的典型合同类别。与此法官们在处理这类新型案件时,往往持有不同的裁判理念——有的注重形式上的合同约定,坚持意思自治原则;有的则侧重实质关系考察,关注选手是否实际上处于从属地位。
2.3 不同认定结果带来的维权差异
劳动关系与否的认定直接决定着电竞选手在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的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如果确认为劳动关系,选手将享有《劳动合同法》的全面保护,包括社会保险、最低工资保障、工时规制和解雇保护等一系列劳动法权益。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电竞选手即可通过劳动仲裁这一相对高效的途径解决纠纷,且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享受到全方位保障。
相反,如果双方关系被界定为普通民事合同关系,选手的维权难度将显著增加。一方面,举证责任更为沉重,选手必须自行梳理复杂的合同条款并证明俱乐部违约。在综合性商业合同框架下,选手不仅面临着更高的违约风险,如在合同未到期时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可能被认定为违约,不仅无法追回欠薪,还可能面临巨额违约金索赔。
这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还导致了管辖争议的频繁发生。在不少电竞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案件应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而非依合同约定由商事仲裁机构受理。这种程序性争议进一步延长了纠纷解决周期,加大了选手的维权成本。
3 权益特殊保障机制构建:必要性设计与实现路径
3.1 建立特殊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电子竞技选手的工作特性使其与传统劳动者存在显著差异,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职业生涯短暂——电竞选手的职业黄金期通常在16至25岁之间,远超常规行业的职业生命周期;高强度训练压力——每日训练时间常超过10小时,且需保持高度精神集中;独特健康风险:包括手腕部反复性劳损、视力下降、肥胖和心理健康问题;技能高度专业化:其掌握的电子竞技技能在其他行业转化利用率较低。这些特点使得通用劳动保障体系难以充分满足电竞选手的需求,构建有针对性的特殊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将电竞选手简单地归类为传统劳动者或一般民事主体,都存在理论适配性不足的缺陷。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形态,电竞选手需要在权益保障与行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倘若机械套用传统劳动法规则,可能会因为刚性过强而制约电竞产业的创新发展;但如果完全适用民法规范,又可能导致选手在力量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中被边缘化,基本权益保障缺失。
学术界已有强烈呼声,主张将职业电竞选手明确为"特殊劳动者",在《劳动法》中单独规定其与电竞俱乐部间为特殊劳动关系,从而将其纳入劳动法律法规保护范围。这一理念不是对现有劳动法体系的颠覆,而是在承认电竞选手从属性本质的前提下,针对其特殊性做出的制度性调适。
3.2 多维度的特殊保障机制设计
3.2.1 健康权保障:超越传统职业风险
电竞选手的健康隐患具有复合性特征,既包括生理层面的损害,也包括心理健康的威胁。针对这一特点,应采取多层次保障措施:建立电竞职业健康标准,明确规定训练时长上限、强制休息间隔和设备人体工学要求。设立强制性健康监测制度,要求俱乐部定期为选手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服务。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电竞选手常见的腕管综合征、腱鞘炎和颈椎病变等职业性疾病,目前尚未被纳入法定职业病目录,这使得选手在遭遇此类健康损害时难以获得工伤保障。建议借鉴德国经验,引入"职业特定病种"概念,将电竞训练和比赛中高频发生的某些身体损伤逐步纳入职业病范畴。还可探索建立电竞职业健康保险基金,由俱乐部、赛事主办方和选手共同缴费,专项用于电竞选手职业伤害的治疗与康复。
3.2.2 劳动经济权保障:弹性与公平并存
针对电竞选手收入的多元构成特点,设计弹性的薪酬保障制度至关重要。一方面,应明确选手底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尤其是在选手受伤或状态不佳时,俱乐部也不能随意扣除基础薪资。对赛事奖金、商业合作分成等其他收入,也应制定透明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俱乐部利用优势地位克扣选手应得报酬。在这方面,可以参考韩国电竞协会的做法,制定奖金分成指导比例,避免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需完善社会保险覆盖机制。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选手,俱乐部应依法缴纳五险一金;而对于未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具有较强从属性的选手,则应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通道,确保每位选手都能获得基本保障。
3.2.3 职业发展权保障:全程护航职业生涯
电竞选手的职业生涯短暂而充满不确定性,因此必须为其提供全过程职业发展保障。具体措施包括:推行职业转型培训计划,帮助临近退役的选手提前规划职业过渡,培养其在游戏开发、解说、教练等关联领域的职业技能领域的职业技能。建立继续教育资助机制,鼓励选手在职业间隙或退役后继续深造学习。
为解决当前电竞选手自由流动受限问题,有必要对电竞合同中的转会限制条款和竞业禁止义务进行合理性审查,防止过度限制选手的职业发展。还应设立行业集体协商制度,由选手代表与俱乐部、赛事主办方就工作条件和报酬标准进行集体谈判。这一机制不仅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也能为整个行业树立标准。
3.3 特殊保障机制的实施路径
构建电竞选手权益特殊保障机制需要通过多元化途径协同推进。首要任务是立法突破,建议在《劳动法》中增设"特殊劳动关系"章节,将电竞选手、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群体纳入特殊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电子竞技运动员权益保障条例》,明确选手的基本权利、保障措施和救济途径。
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鼓励中国电子竞技协会及各地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标准化合同范本,明确各类薪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限。建立第三方合同审核机制,为选手提供专业指导,防止其在不理解条款含义的情况下盲目签约。
还需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优化。针对电竞纠纷的专业性强、时效性要求高等特点,设立专门的电竞仲裁机构,聘请具备电竞和法律双重背景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专业性。
4 结论:迈向包容而专业的电竞选手权益保障体系
电子竞技选手劳动关系认定困境与权益保障缺失问题,本质上反映了法律回应社会变革的滞后性。面对这一新兴领域的特殊需求,简单地将其塞入传统法律框架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我们需要正视电竞行业的特殊性,在坚守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发展出更具适应性和包容性的保护机制。
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聚焦于立法完善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短期内,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的方式,统一电竞选手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尺度,减少裁判分歧。中长期则应致力于构建分层分类的保障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选手和合同关系,提供相匹配的保护水平。
与此电竞选手自身也应提升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在签订合同时在各阶段都能够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电竞选手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特色职业群体,其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不仅关乎个人福祉,也对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当选手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电子竞技产业才能真正释放其巨大潜力,走向规范化、专业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